当事人: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金光植保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76055945;服务部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罗阳街5号;负责人:卢振扬;性别:男;民族:壮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进行如下调查:2022年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开展农药执法抽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卢振扬的陪同下。对其门店内的“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商标:七连刀;净含量:1000g/瓶;剂型:水剂;有效成分含量:草铵膦200克/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7315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48;产品标准号:HG/T5129-2016;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8/19;生产日期:20210819;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抽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广西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117),检测结果如下:草铵膦质量浓度11(技术要求为188-215),仅为标称有效成分含量的5.5%,判定不合格。2022年7月2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以“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金光植保服务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为案由立案调查。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进行案件调查时,发现门店内有“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5瓶(负责人卢振扬笔录供述进货12瓶,已销售5瓶,其余7瓶放在其舅妈处,舅妈用了2瓶,刚带回门店5瓶),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以及实物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该农药产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同日,执法人员还对负责人卢振扬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经营草铵膦农药外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2022年8月12日收到该公司回执、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照片,该公司否认涉案农药产品为其公司生产,并说明涉案农药与它们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有几点不同:1.使用农药产品商标不同;2.生产地址不同;3.追溯码不同:4.生产日期及批号标注方式不同。2022年8月15日,本机关对涉案的5瓶“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南(农)协字〔2022〕11号】进行询价。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又对负责人卢振扬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网站上核查显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只注册有“纯功”商标,没有“七连刀”这个商标。2022年9月26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52号】,认定涉案农药单价35元/瓶,通过询价确认涉案农药的货值为420元。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5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无异议。通过以上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的“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旺正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金光植保服务部《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卢振扬身份证打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广西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117),检测结果如下:草铵膦质量浓度11(技术要求为188-215),仅为标称有效成分含量的5.5%,判定不合格;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图片等确认当事人经营的草铵膦农药不是它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网站上核查截图显示: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只注册有“纯功”商标,没有“七连刀”这个商标。以上证据共同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证明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的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对负责人卢振扬的询问笔录供述承认了其经营“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的事实。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农业投入品抽样单、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南价认行〔2022〕52号】、对负责人卢振扬的询问笔录,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进货数量12瓶,根据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涉案农药单价为35元/瓶,涉案农药货值420元,违法收入245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36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二)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420元,属违法程度较轻情形,应对当事人给予较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七连刀”牌草铵膦农药5瓶(2022年8月8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共5000g;
二、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三、罚款55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7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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