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肥料)罚〔2023〕18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康土农资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A7PAG824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康土农资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执法检查发现南宁市江南区康土农资店销售“兄弟情®”牌微生物菌剂,经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该产品标签标称的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5300)号”持有人为济南劲牛肥业有限公司,与标签标称的兄弟情(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符,涉嫌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明确答复:“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遂依法立案。 |
法律依据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意见: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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