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肥料)罚〔2023〕20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盛源农资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QHE3699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盛源农资经营部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江南区盛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果娃®中联科技®”牌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11月6日本机关收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11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4116)未提出异议并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表示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之规定,遂依法立案。 |
法律依据 |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60元。 |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