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南宁旭科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C区1、2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1803Y。
法定代表人:颜燕贤。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8月4日,本机关批准对南宁市惠之农农药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进行立案调查,该案涉案农药产品4.5%高效氯氰菊酯水乳剂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2.4%低于技术要求的4.5±0.5%,判定为不合格。经产品确认,2023年8月7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复函确认为本厂生产。
因涉案产品由当事人提供,2023年8月22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对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理清了本案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4.5%高效氯氰菊酯水乳剂(商标:關雲長,总有效成分含量:4.5%,剂型:水乳剂,低毒,登记证号:PD2012190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晋)0010号,产品标准号:Q/SPXY003-2017,生产企业: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净含量:500毫升,有效期:两年,生产批号:20210908)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测,结果(报告编号:BJ20230074)显示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为2.4%,低于技术要求的4.5±0.5%,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经产品确认,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复函确认为本厂生产。
当事人经营涉案劣质农药,于2023年4月24日从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进货涉案农药1件(20瓶/件),进货单价200元/件;2023年5月16日,销售1件共20瓶,销售价格260元/件。涉案货值金额260元,违法所得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颜燕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南宁市惠之农农药店经营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和核实的(产品)照片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发货单》(编号:2023042401)《广西南宁旭科农资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微信结算凭据截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30074)、《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QX/NY20230705003)、《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农药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等,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劣质农药,于2023年4月24日进货1件共20瓶(20瓶/件),进货单价200元/件,销售1件共20瓶(20瓶/件),销售单价260元/件,违法所得260元,货值金额260元。
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告〔2023〕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农(农药)改〔2023〕3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4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二、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7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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