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源,性别:男,民族:壮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星之宠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执业兽医师,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21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星之宠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36张纸质处方笺存在执业兽医师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等情况,经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36张处方笺是当事人在该公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开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第4点“执业兽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有效。”和第三部分“处方笺内容”第3点“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当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南宁市宠之星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兽医-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官网查询到当事人已在南宁市星之宠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备案。8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3年8月21日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提供的2023年8月21日、8月22日、8月27日、9月5日、9月11日开具处方笺确已按照要求规范填写,符合农业部第2450号公告《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南宁市星之宠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宠之星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21张;3.当事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张;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5.“中国兽医-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执业兽医备案查询截图1张、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8.现场图片1张,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证据三:1.《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当事人2023年8月21日、8月22日、8月27日、9月5日、9月11日开具的“南宁市宠之星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5张;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2023年8月21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要求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综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事实,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3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三节(兽医管理)第26项关于“违法行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内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五百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2023年8月21日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从8月21日起已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属较轻范畴。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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