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莫冠良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88.10.08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501**************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 | 联系电话 | 134********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8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良村村道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莫冠良未取得农用机械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贵09-A6668拖拉机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贵09-A6668拖拉机上路,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的,裁量内容: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贵09-A6668拖拉机上路行驶,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承认错误。拟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行政处罚意见: 罚款2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000002503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李延生 | 易振翔 | /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年10月18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 19153 | 200100 19135 | / | |||||||||||
当事人签收 | 莫冠良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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