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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广西翔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31栋B68/C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12691Q。

  法定代表人:凌超辉。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经开区吴圩镇博济街137号的南宁市新丰源种子种苗店销售的天贵糯502玉米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审定编号,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本机关已对该经营部立案查处。因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供应商为本案当事人销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超辉做了询问笔录,对涉案种子产品照片签字确认,并提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品种生产经营者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销售涉案品种“天贵糯502”玉米种子[包装标称:200g/包;检测日期:2022年6月;质量保证期:12个月;执行标准:BG4404.1-2008;质量指标:纯度不低于96.0%;净度不低于99.0%;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高于13.0%;产地:广西;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单交种、大田用种;品种名称:天贵糯502;生产经营者名称:南宁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桂)农种许字(2021)第0001号;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盟总部一期北门D1栋1层,电话:0771-********],标签上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核实审定编号为桂审玉2022105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涉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天贵糯502”玉米种子,于2022年6月26日进货100包(200克/包),2022年6月28日销售100包,2023年5月17日销售下家退回32包,随后由当事人退回生产商,共销售了68包,销售单价18元/包,销售收入1224元。涉案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人凌超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1份,《现场照片》2份,《桂福园销售单》复印件1份,《销售单凭证》1份,《退货单凭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的情况;

  3.销售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2份,《品种审定查询截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进货凭证》1份,《销售凭证》6份,《退货凭证》1份,《微信交易转账记录》1份,凌超辉《询问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1份,《销售凭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退货数量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4.供应商提供《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复印件1份,周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1份,《桂福园销售单》复印件1份,以上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的进货情况;

  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改〔2023〕5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种子)告〔202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33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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