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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作者:佚名 来源: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题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104号),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资金545万元已下达至相关县(市、区)。现将扶持农民合作社培育专项资金任务清单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方向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2.扶持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用于支持粮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粮油单产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

  3.支持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台山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培育辅导员队伍,健全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统筹资金培育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引导服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请严格按照资金扶持方向、项目任务清单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通知》(农办经〔2023〕4号)、《广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粤农农函〔2023〕614号)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按照已确定的实施方案尽快公开遴选落实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并将实施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三、加强资金管理

  认真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市(县)别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建设内容

  绩效目标

  资金

  备注

  总计


  545


  1

  蓬江区

  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支持不少于18个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或提升粮油单产水平。

  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1个;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

  29

  资金下达后,各有关县(市、区)依法依规严格做好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

  2

  台山市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4个;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提升;重点支持江门“广东第一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1个。

  176

  3

  开平市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5个;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提升;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

  120

  4

  鹤山市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6个;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提升;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

  163

  5

  恩平市

  恩平市农业农村局

  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3个;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提升;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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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nyncj/zwgk/tzgg/content/post_2947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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