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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06-22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西得旺农贸有限公司江西门市部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江西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6821178628

  负责人:范碧强

  联系电话:182********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 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进行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行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豇豆用药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对当事人在南宁西得旺农贸有限公司江西门市部店内经营的“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标签标称:虫螨腈·虱螨脲;总有效成分含量:12%;虫螨腈含量:9.5%;虱螨脲含量:2.5%;剂型: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21000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0;产品标准号: Q/371727SJN017-2020;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开发区(城南5公里);邮编:274114;电话:0530-2287868;传真:0530-2286699;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7/12;质量保证期:2年]进行抽样送检(抽样编号:JN/NY20230223-7),经广西速竟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2070F002),检验结果为虫螨腈质量分数7.63%(技术要求9.5±0.95),检验结论为判定不合格。4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302070F002)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5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及涉案物品供货商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标签标称:虫螨腈·虱螨脲;总有效成分含量:12%;虫螨腈含量:9.5%;虱螨脲含量:2.5%;剂型: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21000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0;产品标准号: Q/371727SJN017-2020;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开发区(城南5公里);邮编:274114;电话:0530-2287868;传真:0530-2286699;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7/12;质量保证期:2年],其外包装标称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210006)持有人为山东省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2021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3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0”的持证人为标签标称的加工企业:山东省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2019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与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一致。经产品确认,山东省金农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产品为其公司生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于2022年9月17日从南宁市金汇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1件共20瓶(300毫升/瓶)用于零售,进货单价为500元/件,进货总价500元;涉案产品的货值以抽样基数12瓶来计算,货值420元(12瓶* 35元/瓶=420元);自抽样至立案时共销售了5瓶,违法所得175元(5瓶* 35元/瓶=175元),销售价格35元/瓶,其中3瓶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检测,销售收入105元,2瓶销售给周边农户,销售收入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范碧强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范碧强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范碧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NY20230223-7)、检检验测报告(编号:202302070F002)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悬浮剂产品并且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NY20230223-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负责人范碧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当事人退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农药销售单据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农药“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悬浮剂产品进货价格为25元/瓶、销售单价为35元/瓶、进货数量为1件共20瓶(规格为300毫升/瓶)、抽样基数为12瓶,自抽样时至立案时已销售5瓶的事实。

  南宁西得旺农贸有限公司江西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闪叼”牌虫螨腈·虱螨脲,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3〕17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该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及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6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涉案的已购买抽样备检样品(抽样编号JN/NY20230223-7)1瓶共300毫升。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7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15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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