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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网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的留言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佚名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网民李**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请问一下,由农业农村局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谢谢答复。

  信访处回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要发挥好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目前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对于你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问题有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ztzl_16/xczx/202305/t20230529_837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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