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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8-18 作者:佚名 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一、处罚事项:农业农村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等。

  五、处罚流程:

  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投诉渠道

  农业农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0417-2888745。

  七、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起行政复议。

  2.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417-2958900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yingkou.gov.cn/002/20220813/27b6033d-c313-4258-98f2-d8a32f1a94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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