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9日21时,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粤惠城渔12045船上有打包未开封的网具三包,船舱内有白鲢等鱼获物一批,其中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芝麻剑、魽鱼)一尾(称重1.75KG )。该船船主陈某,个人有渔业机驾长证,船员朱某,个人有渔业船员证。执法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将疑似为斑鳠的水产品暂养救护,并向当事人开据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和摄像取证。
2021年12月31日,惠城区农水局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疑似为斑鳠的水产品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月7日,该中心鉴定结果确定为斑鳠。经查,陈某、朱某于2021年12月29日于17时在惠州市惠城区中信大桥上游水口沙场对出水面下网三张,捕获了斑鳠一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参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惠城区农水局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猎捕工具(渔网)一张。
(二)没收猎获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芝麻剑、魽鱼)一尾,放生处置。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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