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惠东县黄埠某宠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二、承办单位:惠州市惠东县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18日,惠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下称本局)依法对某宠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宠物诊所自2020年1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在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失效后,未重新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437元。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依照《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之适用情形:“违法行为人初犯,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满足以下条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按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犯,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了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处罚条件,本局责令惠东县黄埠某宠物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柒元(¥2437.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5000.00元)。 共罚没: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柒元(¥7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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