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惠州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案情介绍 2022年1月5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惠州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荣某见证下随机抽取当事人种植并上市的葡萄(品种:红富士),并对抽取的葡萄样品现场打样、封样及支付样品费用,样品按程序交由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2022年1月28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关于上述葡萄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2第201号),报告显示该批次葡萄样品的联苯菊酯检验检测项目检出限LODs为0.0006,而检测结果为0.53,因此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2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本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将依法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2第200号)送达当事人工作人员张某(张某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截至2022年2月 28日,当事人未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于2022年3月1日对惠州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葡萄种植场及农资仓库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案批次(2022年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种植并上市的红富士葡萄)葡萄;在当事人的农资仓库发现存放着标称联苯·噻虫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760;商标:新亮歼;生产日期(批号):2020042008 )农药,该农药已开瓶使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荣某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场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荣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3月14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荣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涉案批次红富士葡萄上使用标称联苯·噻虫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760;商标:新亮歼;生产日期(批号):2020042008 )农药,而且在未过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就上市。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涉案葡萄产品3公斤,销售收入为120元。当事人销售的红富士葡萄产品经检测联苯菊酯检验检测项目判定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未造成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葡萄产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00);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以上罚没合计共叁仟壹佰贰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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