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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发布时间:2022-05-27 作者:佚名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一、案件名称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4月1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博罗县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博罗县某公司突击开展执法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博罗县某家禽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在该公司兽药仓库发现以下产品:1、硫酸链霉素,规格:50亿单位/瓶,净重:6.860千克/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418,生产日期:2020.10.11,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5公斤。2、硫酸庆大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281,毛重(GWT):2.05千克(kg)/罐,净重(NET):1.78公斤(kg)/罐,生产日期:2019年09月,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1公斤。经调查,硫酸链霉素和硫酸庆大霉素均属人用药品,该公司擅自用于饲喂自产的小鸡,以增强小鸡免疫力。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四、处理结果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照《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之适用情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拟按裁量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博罗县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博罗县某公司对饲喂人用药品的二千只小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3.2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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