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经典报道 >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贺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贺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2年贺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贺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对牛结节性皮肤病的免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实行全面免疫。

  (五)对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得开展免疫。猪、种用和乳用牛羊禁止免疫;其他牛羊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执行。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县(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县(区)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对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所属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不得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

  (三)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四)组织技术培训。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有关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五)做好免疫记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评估免疫效果。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并通报评估结果。

  (七)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辖区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月报有关情况,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月报表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有关情况,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四上午下班前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后在周四下午下班前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区)应于每日15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后在每日16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机构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当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都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将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配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切实保障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要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效果评估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效果抽查,评估结果通报全市。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狂犬病免疫方案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tzgg/t113621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调研网 nmdy.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