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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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1〕14号
| 詹可钰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生猪案 | 詹可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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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山区城门镇艺术中心附近查获一批未附动物准调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共88头(16550公斤),货主詹可钰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生猪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詹可钰、李镇杰、李琦等人进行调查询问,证实詹可钰于2021年4月8日从莆田周边、德化一带山区散养户购买这批生猪,生猪批发价格为每公斤16.4元,詹可钰不能提供这批生猪的《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3.罚款。 依据:《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无条件隔离、封存的,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警告。 2. 将该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 处100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7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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