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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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1〕12号
| 李镇杰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李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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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山区城门镇艺术中心附近查获一批未附动物准调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现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黑BG5542的运猪车,内装有生猪88头,驾驶员为李镇杰。4月8-9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李镇杰及李琦进行询问,李镇杰承认其为承运人,车内生猪系从河北唐山滦南县运输至福州仓山区城门镇,无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手续,运输费用为2800元。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处28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7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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