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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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兽药)罚〔2021〕12号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福州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 91350103MA34DA6022 | 陈招亮 | 2021年6月16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在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6号和平大厦1层2店面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其药房内存放有人用药品一批,从医院诊疗所使用电脑中调取到使用人用药品的处方笺若干,经请示领导后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本机关。2021年6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福州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招亮进行调查询问,陈招亮对涉案人用药品及使用人用药品处方签进行了指认,予以确认福州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未造成不良后果,初犯,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本机关责令福州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 责令福州安腾汤姆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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