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这也是《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修改三个方面内容,共涉及34条。一是修改了与上位法表述不相符合的条款,共14条;二是删除了上位法已作具体修订,《办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共5条;三是修改了相关责任单位、机构的名称,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调整情况,对相关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共涉及19条。
此次修订的突出亮点,一是增加了鼓励生产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内容,突出了绿色优质发展;二是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写进《办法》,为实现全链条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提供了有力抓手;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特别是明确了林业和草原部门林业产品“三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办法》的修订,更好地适应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化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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