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项目信息确认工作,结合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信息确认和实施中变更程序》要求,我站制定了《内蒙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项目信息确认制度》,现将企业需提供有关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1.申请企业的地址信息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组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向我站提供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据到期日需一年以上,且符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产权所有者或租赁方应与申报鉴定企业一致,不允许有多家企业共用同一生产条件。
2. 申请鉴定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组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向我站提供申请日期之前该型号产品试验鉴定申请表中填写的生产量、销售量的证明材料(生产记录、主要零部件的采购进货记录、出库记录、销售合同或发票、转帐记录等)并加盖公章。生产量和销售量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应不少于试验鉴定申请表填写的数量。
3.用户名单信息
企业在接收到项目组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向我站提供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用户名单,并附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机合影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大型固定安装类产品可提供购机合同。用户信息及购机信息,用户购机信息应与销售量证明材料中信息相符。
4.其他要求
正在实施中的试验鉴定项目,企业需补充以上材料。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的,办理项目终止。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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