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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80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25-09-1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兰平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洋执法装备投入提升海上执法监管能力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强化执法装备建设是渔政执法机构履行打击非法捕捞、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涉外渔业、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等职能职责的必备手段。一直以来,我部高度重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2020年,印发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按执法区域和队伍性质提出省市县三级渔政执法机构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明确省市县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统筹配备各层级渔政执法装备,适度向市县两级倾斜,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管能力。2021年,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工程”纳入其中,指导各地按照上述规划实施相关工程。同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该部分资金实行省长负责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用于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等方向。2023年,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强化渔政执法装备建设,请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下一步,我部将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将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福建省可以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执法装备建设管理办法,统筹用好本省财政预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项目,切实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

  二、关于强化渔政执法装备管理。强化渔政执法装备管理是夯实现代化渔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精细和规范管理渔政执法装备,既可以为执法活动提供坚实装备保障,也有利于树立渔政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为强化执法装备管理,我部印发《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明确了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规范等方面内容,并通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平台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注销等工作。2024年,经过严格审核,我部核准有关省份326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执法资格。下一步,我部将根据渔政执法新形势新要求,继续指导地方强化渔政执法装备管理,不断提升渔政执法质效。

  

  

   农业农村部

   2025年7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508/t20250813_64764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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