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文件要求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等规定,全区持续开展变型拖拉机清零工作。截至2024年3月31日,全区注册登记10年及以上年限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以下简称变型拖拉机)已全部依法注销、存量为零。
自2024年3月31日起,凡悬挂“桂”开头的拖拉机号牌,使用广西区内核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且登记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或“多功能拖拉机”的变型拖拉机,均属注销作废牌证或假牌、套牌、假证车辆,为无效牌证,不得再投入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变型拖拉机所有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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