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卢辉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身份证号码:622322199510****** |
案件名称 | 卢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案 |
处罚类别 | 一、警告; 二、责令停产停业。 |
简要事实 | 因群众投诉,2023年10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在的南宁市瑞鹏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嘉和城分公司作调查核实,提取了涉案书证材料;1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卢辉作询问调查,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承认使用了涉案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产品,同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及投诉人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对涉案兽药产品进行查询,查明了涉案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62项关于“违法行为:(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初次违法的;处罚内容: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一、警告; 二、暂停七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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