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渔政)罚〔2023〕4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林瑞邦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 |
案件名称 | 林瑞邦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涉案电鱼工具及渔获物 |
简要事实 | 2023年12月1日上午11:10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兴宁区公安分局腰塘派出所民警电话通报,该所民警当日凌晨2:30分左右,在兴宁区广西第一工业学校后面的沙江河现场抓获一名涉嫌电鱼人员。11:55分左右,本机关执法人员与腰塘派出所民警进行对接,初步核实电鱼工具及电鱼过程,确认属于涉嫌电鱼行为后,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量计重,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开具登记保存通知书,查明了案件事实。 |
法律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参照《广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三章渔业第一节渔业管理序号1“违法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公斤以下,或价值一百元以下;处罚内容:“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自由裁量标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执法结论 | 一、罚款2100元; 二、没收涉案电鱼工具一套(逆变器1个、电瓶1个、手抄网1个、竹竿1根); 三、没收涉案渔获物2.4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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