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动监)罚〔2023〕40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黎汉伦鲜肉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A7MA5N9A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黎汉伦鲜肉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0月25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农贸区B栋12号南宁市江南区黎汉伦鲜肉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黎汉伦经营的4只活猫(重量为7千克)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之规定,遂依法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52“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涉案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罚内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即罚款:161元×0.3=4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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