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农机)简罚〔2023〕207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李杰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公民身份号码:450111**** |
案件名称 | 李杰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2月13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那杜坡路口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杰未取得农用机械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桂01-33158拖拉机上路行驶。 |
法律依据 |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的,裁量内容: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行政处罚意见: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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