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饲料)罚〔2023〕9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7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南宁市俱欢饲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85954730B |
案件名称 | 广西南宁市俱欢饲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根据上级文件安排,2023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乳猪用浓缩饲料”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列明:本品按GB/T13885-2017检验,铜(mg/千克)标准值≤100、判定值≤130、实测值440。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饲料铜含量超标,不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 |
法律依据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序号34“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处罚内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执法结论 | 罚款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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