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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农汇普农资经营部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宁村委斜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NCA413E

  经营者:许盛

  联系电话:139********

  当事人南宁市农汇普农资经营部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农汇普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标称通用名称: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814号;主要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Mn+Zn+B≥20g/L;执行标准:NY1429-2010;生产商:济南沃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商:山东光合森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科技孵化园;电话:0531-55588123;净含量:60ml;剂型:水剂;生产日期:20230201;保质期:60个月。]进行抽样送检。

  经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调查核实,该肥料产品标称的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814号持有人是济南沃得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证有效期:2024-07),标签上未发现有其他授权委托生产的公司信息与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调查核实,标签标称一致。2023年7月26日向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收到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寄来《产品确认回复书》反馈:明确该产品是其产品。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6),检测结果:游离氨基酸含量(g/L):41,Mn+Zn+B含量(g/L):0,主要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Mn+Zn+B≥20g/L,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要求,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6)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于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回收存放在当事人店内的1份(3包)抽样备检样品。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经本机关批准,于2023年9月12日以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为案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对涉案肥料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涉案肥料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和库存数量,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负责人许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及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肥料供货方南宁市谷德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其海进行调查询问,对涉案肥料的经营及其业务往来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营业执照、身份证、进货及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于2023年5月22日从南宁市谷德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1件共300包(1件*6盒/件*50包/盒=300包,净含量:60ml/包。)用于零售,进货单价为360元/件,进货总价360元;涉案产品的货值以抽样基数210包来计算,货值630元(210包*3元/包=630元);自抽样至立案时共销售了9包,违法所得27元(9包*3元/包=27元),销售价格3元/包,其中9包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检测,销售收入27元,余下的201包因为担心有质量问题其在抽样结果得出前即已主动停止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许盛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许盛身份证照片及南宁市谷德农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苏其海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许盛和苏其海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三)《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2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6)及送达回证,产品确认回复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照片及销售价格打印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经营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检测结果:游离氨基酸含量(g/L):41,Mn+Zn+B含量(g/L):0,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要求,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的事实。

  (四)《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20-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许盛及苏其海的询问笔录、销货单照片打印件、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照片及销售价格打印件共同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进货数量进货1件,1件有6盒,1盒有50包,共300包,净含量:60ml/包。进货价为360元/件,共计360元,有进货单据。销售价格3元/包。由于在执法抽样前销售的90包“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无法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所以也就无法认定为违法所得。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用6包、抽样备检样品3包的抽样补偿款当事人都已收到,有销售单据,9包销售收入共计27元(销售价格3元/包)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光合森源®”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10包,即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事实。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肥料)告〔2023〕14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该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及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2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49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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