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农优尚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村村委会斜对面50米(南扶二级路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ELWT3M
法定代表人:宋海波
居民身份证号:3706**********
当事人广西农优尚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2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悦润®”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标称通用名称: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3)准字3190号;主要技术指标:腐殖酸≥4.0%,N+P2O5+K2O≥20.0%,执行标准:NY1106-2010;生产企业:济南市嘉瑞德肥料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263号;电话:0531-82525499;传真:0531-82525499;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01-9499;网址:www.carecreat.com;Net:5kg;生产日期:2021/01/19;保质期:五年。]进行抽样送检,并于2023年7月26日向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2023年8月6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明确回复该产品是其企业生产的产品。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5),报告显示:腐殖酸含量(%):0.7,按NY1106-2010,判定为不合格。
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5)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经本机关批准,于2023年9月12日以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为案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对涉案肥料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涉案肥料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和库存数量,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法定代表人宋海波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及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
至此,本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供述涉案经营的“悦润®”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产品是2021年1月20日直接从生产厂家济南嘉瑞德肥料有限公司进货44箱(4袋/箱),共176袋(5kg/袋),进货价为100元/箱,共计4400元,货款已结清,有进货单据。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抽样当天,当事人门店存有144袋该涉案肥料产品,从该日起除了1袋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用,8袋销售给周边农户,余下的135袋都没有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袋,销售的9袋涉案肥料合计重量为45kg(9袋*5kg/袋),9袋销售收入共计270元(9袋*30元/袋)。涉案肥料产品经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宋海波、店长李某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店长李某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和委托书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店长李某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第三组证据:《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2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3-003245),产品确认通知书及产品确认回复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照片及销售价格打印件、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当事人经营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悦润®”含腐殖酸水溶肥料:“腐殖酸含量(%):0.7,送检样品按NY1106-2010、产品明示值判定:不合格”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肥料产品抽样单》(抽样编号:JN/FL20230720-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销货单照片打印件、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照片及销售价格打印件共同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悦润®”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的进货数量进货44箱(4袋/箱),共176袋(5kg/袋),进货价为100元/箱,共计4400元,货款已结清,有进货单据;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抽样当天,当事人门店存有144袋该涉案肥料产品,从该日起除了1袋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用,8袋销售给周边农户,余下的135袋都没有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袋,销售的9袋涉案肥料合计重量为45kg(9袋*5kg/袋),9袋销售收入共计270元(9袋*30元/袋)的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悦润®”含腐殖酸水溶肥料144袋,即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事实。
2023年10月18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肥料)告〔2023〕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广西农优尚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人民币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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