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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陈健,性别:男,出生日期:1984年1月8日,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健健的猫狗宠物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当事人对涉案宠物猫注射疫苗、给药等,并收取费用。6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材料,依法对投诉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当事人的执业兽医备案情况,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当事人承认购进狂犬病灭活疫苗(G52株)瑞贝康和驱虫药海乐妙等,约定由投诉人带涉案宠物猫到当事人门店治疗,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对涉案宠物猫注射了狂犬病灭活疫苗(G52株)瑞贝康,并给体内驱虫药海乐妙(14mg)一片与投诉人回家隔天喂服,共收取费用140元。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广西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打印件1份;南宁市恒爱动物医院的处方笺复印件1份、南宁市恒爱动物医院的收据1份;杜女士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杜女士、当事人提供双方《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各1份,共同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于2023年2月28日收费140元为投诉人的宠物猫作注射疫苗给药等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动监)改〔2023〕104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2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三节兽医管理第61项关于“违法行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二、罚款4000元;

  以上合并处罚41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87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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