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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柳沙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英华路68号半岛•半山地下室2-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A7Q3DK8C(1-1)。

  负责人:韦小建

  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柳沙店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2张当事人提供给其执业兽医使用的处方笺,该处方笺标题的诊疗机构名称与当事人的名称不一致,处方笺未设置“档案号”栏和“发药人”栏。5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合法行医资质。其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提供给其执业兽医所使用的2张处方笺中,标题的诊疗机构名称与当事人的名称不一致,处方笺未设置“档案号”栏和“发药人”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之二处方笺格式“兽医处方笺规格和样式(见附件)由农业部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其中附件注明:“xxxx处方笺”中,xxxx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单位名称”;三处方笺内容第1项“1.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动物饲养单位名称、档案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性别、体重、年(日)龄。”和第3项“3.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涉案处方笺与规定的格式不符,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符合规定的处方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位使用涉事处方笺的执业兽医《询问笔录》(其中一位是该医院负责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执业兽医查询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涉事的“惠康宠物医院处方笺”2张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2张),以上13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事实。

  3.2023年5月16日检查记录、6月20日对2位使用涉事处方笺的执业兽医师《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张等共同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问题,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要求7日内整改完毕;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2023年7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南农(动监)改〔2023〕304号)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1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之规定。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三节兽医管理序号28项关于“违法行为:(3)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内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五百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7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计财科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58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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