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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简罚〔2023〕402号

发布时间:2023-07-23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当事人

  单单位

  名称

  广西华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50107MA5KBGNY2B


  法定代表人

  杜滢恩

  联系电话

  *********


  住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石埠段 88 号骋望·怡琐湾居住小区 B 栋 21 号


  违法事实

  2023 年 7 月 1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千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石埠段 88 号骋望·怡琐湾居住小区 B 栋 21 号广西华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兽药仓库两个产品“鸭甲型肝炎病毒二价蛋黄抗体 (1 型+3型)和 I型鸭肝炎病毒卵黄抗体”常温存放在一层仓库,该两种产品的贮藏条件要求是 2- 8 "C 保存,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处罚依据及内容

  经营企业未按照兽药贮存要求贮存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善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规定,现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告知事项

  1.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 日内予以纠正;

  2.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持本决定书到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廖建平

  卓开竖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年7月17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07

  20010019100


  当事人签收

  郑纪卓

  是否当场

  执行

  当场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4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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