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新丰源种子种苗店。住所: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博济街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M0U2J61。
经营者施婉芝,女,1966年11月27日,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新丰源种子种苗经营者;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位于经开区吴圩镇博济街137号的当事人门店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发现柜台上摆卖的天贵糯502玉米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审定编号。5月18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情况,收集了涉案品种的来源、数量,销售凭证等相关书证、物证材料,对涉案品种供货商调查核实,对涉案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核实,在广西种业大数字平台网站查询涉案品种的审定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包装标称:200g/包;检测日期:2022年6月;质量保证期:12个月;执行标准:BG4404.1-2008;质量指标:纯度不低于96.0%;净度不低于99.0%;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高于13.0%;产地:广西;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单交种、大田用种;品种名称:天贵糯502;生产经营者名称:南宁桂福园农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桂)农种许字(2021)第0001号;地址: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盟总部一期北门D1栋1层,电话:0771-********],该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核实审定编号为桂审玉2022105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涉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天贵糯502”玉米种子,2022年6月28日,进货100包(200克/包),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销售68包,销售单价25元/包,销售收入1700元,2023年5月17日,退货32包。涉案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1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 《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2份,《品种审定查询截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进货凭证》1份,《销售凭证》6份,《退货凭证》1份,《微信交易转账记录》1份,凌某辉《询问笔录》1份,《产品照片证据》1份,《销售凭证》1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天贵糯502”玉米种子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退货数量及违法所得的情况和事实;
3.在广西种业大数字平台网站查询的《品种审定查询截图》打印件,涉案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复印件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品种于2022年6月通过广西审定、品种审定编号为桂审玉2022105号事实。
2023年6月28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种子)改〔2023〕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种子)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事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6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