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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农药)罚〔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5-0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农业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农药)罚〔2023〕1号

  福州市台江区鳌峰陈礼灯日杂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福州市台江区鳌峰陈礼灯日杂经营部

  92350103MA8UMC941P

  福州市台江区鳌峰陈礼灯日杂经营部

  1.当事人于2022年8月直接以电话联系方式从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购进兴昌牌防虫丸1箱(400袋/箱)、兴昌牌特浓防虫丸方便型3箱(120袋/箱);兴昌牌特浓防虫丸(201)3箱(130袋/箱)。这三种产品功能用途为各类衣物、皮件制品以及书籍文件等驱虫、防虫防霉以及卫生除臭,如蟑螂、蛀虫等,但在其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其中兴昌牌防虫丸(标称生产单位:广东台山兴昌日用化工厂,400袋/箱)进价120元/箱,售价132元/箱,尚未销售;兴昌牌特浓防虫丸方便型,进价120元/箱,售价132元/箱,己销售1箱,零售到市场;兴昌牌特浓防虫丸(201)进价117元/箱,售价130元/箱,己销售1箱,零售到市场。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18元,违法所得共计262元。在本机关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还购买者。

  2.当事人于2022年9月直接以电话联系方式从商丘市大卫化工工厂购进0.01%溴敌隆毒饵(规格:50克/袋,生产批号:20220905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300袋,目的是为了销售给周边客户。进价为0.3元/袋,零售25袋,用来除灭鼠,售价0.4元/袋,30包当事人供述为自用,其余的被本机关查封。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1.行政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项;

  2.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电子罚没款专户缴纳。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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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tzgg/202305/t20230506_45991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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