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农药)不罚〔2023〕2号 | 闽侯县南通永耀百货批发商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闽侯县南通永耀百货批发商行 | 92350121MA32W4DD9F | 闽侯县南通永耀百货批发商行 | 当事人经营有标称生产单位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产品:华美顺牌樟脑丸、华美顺牌特浓樟脑丸、华美顺牌防虫樟脑丸。这三种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相应的农药登记证,而其用途为主用于各类衣物、皮件制品以及书籍文件等驱虫、防蛀以及卫生除臭,如蟑螂等。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泽远五金百货一次性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绿樱日用品厂生产的产品:1.华美顺牌樟脑丸购进1件(400包/件),进价为380元/件,售价1.3元/包;2.华美顺牌特浓樟脑丸购进1件(300包/件),进价为525元/件,售价2元/包,3.华美顺牌防虫樟脑丸购进1件(400包/件),进价380元/件,售价1.3元/包。这三种产品除被本机关查封(扣押)外,现都己全部零售。 当事人销售以上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40元,违法所得共计1562.8元。在本机关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还购买者。 | 行政处罚种类: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福州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项, | 履行方式:自愿履行。 履行期限:即刻。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4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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