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实民农资店。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西路8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PEWTH6X。
经营者邓实民,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实民农资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粉迪克®10%烯啶虫胺与哒螨灵组合套装农药,分别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其中粉迪克®哒螨灵检测合格,粉迪克®10%烯啶虫胺结果(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148)显示烯啶虫胺质量分数为8.1%,低于技术指标,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10%烯啶虫胺《复检申请》,10月25日,本机关收到复检单位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寄回的检测报告(NO:YP22082876),检验结果烯啶虫胺质量分数为7.2%,低于技术指标(烯啶虫胺质量分数10.0%±1.0%),单项判定不符合。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勘验,对当事人经营者邓实民进行询问,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书证、物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存等情况。
当事人经营粉迪克®10%烯啶虫胺与哒螨灵组合套装农药,其中当事人经营的粉迪克®10%烯啶虫胺〔外包装标称:烯啶虫胺;商标:粉迪克;有效成分含量:10%;生产日期:2021-07-22;生产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194;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10;净含量:15毫升〕,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结果(报告编号:BJ20220148)显示烯啶虫胺质量分数为8.1%,低于技术指标(烯啶虫胺质量分数10.0%±1.0%),判定为不合格;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结果(NO:YP22082876)显示烯啶虫胺质量分数为7.2%,低于技术指标,单项判定不符合。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涉案粉迪克®10%烯啶虫胺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与哒螨灵连体组合套装的涉案劣质农药粉迪克®10%烯啶虫胺,2021年8月10日,进货连体组合套装1件(共200组,2袋/组),进货价格400元/件,其中涉案粉迪克®10%烯啶虫胺共进货200袋;销售连体组合套装农药42组,共销售涉案粉迪克®10%烯啶虫胺42袋,其中,以1.5元/袋的价格向周边群众共销售21袋,以1元/袋的优惠价销售给抽样单位21袋,涉案销售收入共计52.5元;库存粉迪克®10%烯啶虫胺158袋。涉案货值289.5元,违法所得5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邓实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回复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140194)复印件、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农药生许(豫)0010)〕复印件、10%烯啶虫胺水剂的生产标准,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140194)信息截图,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农药为标称的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生产;三、农业投入品抽样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20220148)、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YP22082876),共同证明涉案粉迪克®10%烯啶虫胺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营者《询问笔录》、送货单(单号:7139226)、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发货单、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补偿清单、产品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进货、销售、库存情况,销售连体组合套装农药的情况。
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告〔2022〕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改〔2022〕1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6项“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劣质农药粉迪克®10%烯啶虫胺158袋(共2370毫升);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元;
三、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5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6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