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首页 > 经典报道 >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公布

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公布

发布时间:2022-12-16 作者:佚名 来源: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部、省、市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积极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农资打假案件,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有力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相关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绵阳市安州区某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3月17日,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州区某镇检查,发现安州区龙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200克/升草胺膦、88%敌草快水剂异常,经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证,该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产品明显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该批涉案农药共计2个品种72公斤,涉案金额650元,销售45.6公斤,违法所得672元。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为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没收扣押假农药26.4公斤,没收违法所得672.00元,罚款5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绵阳市游仙区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案。2022年8月24日,游仙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发现绵阳市游仙区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检测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地西泮的农产品(鲈鱼)进行市场销售。通过对该合作社水产养殖基地展开调查,依法对该基地办公室、冻库、投入品保存室、鱼塘进行现场检查,事实证据证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5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6104元;3、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


原文链接:http://nyncj.my.gov.cn/tzgg/384080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调研网 nmdy.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