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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专题问答第一期——总则、诊疗许可部分

发布时间:2022-10-28 作者:佚名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一、动物诊疗活动

  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动物诊疗的含义,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具体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动物诊疗机构

  包含哪些类型?

  答:《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对接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按照动物诊疗能力的不同,将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是指除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外,符合动物诊疗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可以开展与其条件相适应的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

  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前,各地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该系统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内备案执业兽医信息、年度报告情况、诚信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

  四、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了9项条件,作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包括:一是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二是选址与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二百米;三是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是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是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是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是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是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是具有完善的防疫、诊疗管理等制度。

  五、设立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9项基本条件基础上,将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分类管理。动物医院设立条件要求更高,应具有三名执业兽医师和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能够开展动物诊疗定义中包含的各类活动。动物诊所设立条件要求稍低,应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以外的其他动物诊疗活动。需要指出的是,摘除母畜以及犬、猫等动物子宫、卵巢的手术属于腹腔手术。

  六、动物诊疗机构命名有何要求?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也就是说,不具备动物诊所设立条件的,不能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不具备动物医院设立条件的,不能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209/t20220925_7795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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