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议事制度(试行)》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日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根据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河发〔2021〕15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六)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上级路线、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和腐败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全市农业农村发展战略、重大部署、重大改革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4.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5.机关内部管理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6.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7.重要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审计和巡视巡察整改、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9.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事业单位“三定”方案、岗位设置。
2.公务员(参公人员)职务与职级晋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晋升。
3.各类人才引进、选调,聘用人员,竞争上岗。
4.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业务培训,绩效奖励分配。
5.推荐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
6.干部职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
2.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
3.5万元(含)以上资产处置。
4.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5.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6.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5.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3万元(含)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2.调整预算支出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3.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
(一)充分酝酿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市级及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过“四人”小组会议(局党组书记、分管组织人事的副局长、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和人事科科长)后再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局属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或局属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以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请本单位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涉及重要人事任免、党纪政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进行记名投票。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抓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党组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不报、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三)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五、本制度由局党组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构建科学、民主、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拔任用干部。
第三条 执行“四人”小组会议制度,人事议题在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前,局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局党组书记召集分管人事副局长、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和人事科科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人事动议方案。“四人”小组主要议事范围:商讨机构改革,拟定单位“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酝酿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公务员(参公单位)职级晋升,提出干部提拔、选调、招录、调配、培训意见,讨论干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竞争上岗、评优评先等事宜。
第四条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原则上,讨论干部任免、人员招聘、岗位晋升、党组织设置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重大事项时要进行记名投票。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当暂缓讨论,经达成共识后提交下次党组会议讨论。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对会议材料进行存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
2.泄露党组会议内容和讨论经过的;
3.擅自改变党组集体决策的;
4.会议议题涉及本人需要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干部职工轮岗交流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文件,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人尽其才,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3月18日印发)
(四)《河池市贯彻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河办发〔2016〕56 号)
二、轮岗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
(二)相对稳定原则
(三)定期轮岗原则
(四)相互交流原则
(五)任职回避原则
三、轮岗交流对象
(一)新招录人员
(二)在职干部职工
(三)其他对象(挂职人员、政府购买人员等)
四、岗位轮岗要求
(一)新招录人员必须到基层或机关跟班学习1年以上。
(二)在职干部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分期分批到不同科室轮岗交流,原则上每批交流时间半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和缩短。
(三)对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职工,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同一班子中挂职锻炼一般不超过2人,挂职时间不超过2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科级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可根据情况交流,任同一职务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原则上要交流。
(五)机关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的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副职领导男满55周岁,女满51周岁的原则上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
(一)需要重点培养的
(二)已不适应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岗位急需人才、身体健康原因、安排到外单位挂职等)
六、轮岗交流工作程序
(一)一般干部职工轮岗交流,由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每半年向局人事科提供岗位空缺情况和轮岗交流人员建议名单,人事科制定人员调整方案,报局党组会议讨论。
(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由局人事科提出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三)局分管领导与交流人员谈心谈话,明确工作要求。
(四)做好轮岗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七、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干部职工轮岗交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轮岗交流在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下开展。
八、其他说明
(一)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跟班、集中办公、挂职锻炼等方式,对本局在职在编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二)干部职工轮岗交流期间工资福利保持不变,具体由分管领导协调落实。
(三)从2019年6月1日起,已被抽调到市直其他单位工作或到局机关事业单位跟班学习的,视为轮岗交流经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机关及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定干部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请(休)假(包括事假、公休假、婚假、病假、丧假、探亲假、育儿假等)须到局人事科办理审批备案手续(财务独立单位自行备案)。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休)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干部职工请(休)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同时请(休)假。
四、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应按要求提交个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由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出具廉政证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局人事科出具申请函。因公出国(境)的,应附有关文件、通知及出国(境)审查批件等的复印件。
五、在请(休)假手续未审批前,干部职工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或事情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的,须在规定假期未满前按审批权限提出申请。
六、干部职工请(休)假期满后,在1天内到局人事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继续请假的,需要重新履行请(休)假手续。
七、公休假时间规定。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轮休天数计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不含双休日)。轮休时间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八、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的;
2.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主要为河池民族农校干部职工);
3.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局党组把贯彻落实请(休)假制度作为干部职工绩效考评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依法、合理使用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及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行政和事业经费由本局统一管理,本局所有财务收支,统一纳入计财科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私立小金库、乱收费、乱开支,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一)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1.本局经费开支,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方可报账。
严禁拆解票据进行报销。 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经过局班子会讨论决定。
2.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完备审批手续。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会计、出纳人员一律不能付款。
(二)财务支付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单—业务科室审核—会计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
按照财务收支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出纳依据审批通过的单据进行支付。
具体要求:
1.经办人填单:原始凭证须先由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粘贴在《原始凭证贴签》上,填制《费用报销单》或《旅差费报销单》或《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单》(详见附件1)。原始凭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制度》(详见附件2)有关规定,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2.业务科室审核: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会计审核:依据《会计法》及市本级差旅费、会议费等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会计审核制度》(详见附件3),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审核。
4.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依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审批。
5.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依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审批。
6.单位负责人审批:依据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审批。
二、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项目实施实行全程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业务管理,计财科负责资金监控。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合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依法合规。项目竣工后,由对口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同时应将项目验收结果报局领导及计财科。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的报销
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出差审批制度》执行。
(二)会议费/培训费的预算和报销
召开各种会议、培训,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会议方案、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由计财科审核后,经费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经费预算的内容,必须写明会议/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会议/培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审批文件、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培训经费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有关科(站、办)在会议/培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制《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单》报账。
(三)车辆油费和维修费等的报销
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四)接待费的报销
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
(五)公款借支,农用、兽用物资材料、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购买和管理
1.公款借支应按照《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备用金管理制度》(详见附件5)执行。凡欠有公款的干部职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必须还清所欠款项。
2.购买种子、农药、化肥、农具、实验室试剂、消毒剂、防疫物资等农用、兽用材料,必须按照项目实施内容严格开支,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需备案后按要求采购。
3.电脑、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采购及管理:由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文中要明确采购依据、采购商品的品牌和型号、商品价格预算及商家的报价、拟从哪个项目经费支出,须在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需在商城选好商品后与计财科对接,如为项目采购,须提供资金文件、实施方案等佐证材料。原使用的办公设备,如已超过使用年限、经过专业人士鉴定维修价值过高等原因,达到报废条件的,要同步申请报废。业务分管领导对于是否同意购买相关办公设备签署意见。购买相关办公设备,计财科提出经费意见,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价值5000元以上(含),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计财科根据书面申请及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费用,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采购部门负责验收商品,并在使用过程中负责保管维护相关的办公设备。
4.纸、笔等一般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所有办公用品领用,须进行登记管理,领用人填写《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详见附件6),具体分工如下:
(1)笔、笔记本等办公用品:金城江办公一区由局计财科采购、报账,并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金城江办公二区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购、报账,并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老地委办公区自行采购、报账,并对其进行管理;宜州办公区由局办公室采购、报账,并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
(2)A4、A3等办公用纸:一区、宜州办公区由办公室采购、报账,并对其进行管理;二区由畜牧兽医科采购、报账,并对其进行管理;老地委办公区自行采购、报账,并对其进行管理。
(3)瓶装水、桶装水(水票):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报账,一区由局办公室对其进行管理,二区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进行管理;老地委办公区自行采购、报账,并对其进行管理;宜州办公区由局办公室对其进行管理。
凡个人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凡购置物品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先做好计划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然后由计财科在政采云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备案成功后进行交易,对口部门对实物进行验收、管理,并办理报账手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50万元、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备案后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程序,由对口业务部门与代理机构对接。购买的固定资产,计财科对其进行账务管理,局办公室对实物进行管理,具体使用部门或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六)基础设施的维修管理
办公室应严格把关单位基础设施的维修。日常的维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重大维修项目由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房改房的维修,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七)单位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到下属单位报账
上级或本局根据工作需要给下属单位划拨专项经费,单位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到下属单位报账。
四、资产的管理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各种在库、在用的材料物质(如低值易耗品等)、各种货币资金、各种应收、应付的往来账款等。
(一)固定资产的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局办公室的实物账要与财务部门账上记录相符合。
(二)库存现金应由出纳当日下班前清点核对;银行存款应在每月终了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债权、债务,每年应进行核对一次;对各种贵重物资,每年应对其盘点清查一次。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作废。
附件:1.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会议/培训费报销单
2.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原始凭证规范化管理制度
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会计审核制度
4.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出差(用车)审批单(存根联)
5.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备用金管理制度
6.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为加强我局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和差旅费预算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金额,根据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的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财务独立的参照此办法自行制定)和经批准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工作人员”)。
(二)在职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公务出差必须有文件、公函等纸质或电子依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变相旅游;如能以电话、微信、纸质汇报材料等方式解决的工作,尽可能不外出解决;如有电话通知要求出差的,出差人员须在《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出差(用车)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差审批单》)上做好通知内容登记(如来电部门、电话号码、通话内容等),出差人员必须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二、审批内容和程序
(一)在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执行“先审批、后出差”,要事先提出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须详细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工具、同行人员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要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出差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执行,否则过后不补签。
(二)如遇紧急公务需临时紧急出差的,审批人员不在单位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等特殊情况的,出差人员应先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示单位(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差;同时要在返程后1天内及时补办出差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三)出差时间有变化(提前、推迟出发或返程的),出差人员应当于当日以书面或电话、微信等形式如实报告并经审批人员同意,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备案。发现两次及以上出差时间有变动的且未如实报告经审批人员同意的,视为故意隐瞒行为,不给予报销,已发放差旅补贴的要如数退回,并在局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出差审批权限
(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局主要领导单独出差,填报《出差审批单》,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在分管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差旅费报销单》单位负责人意见由单位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署。局班子成员、处级干部出差须先填报《出差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科室(单位)负责人出差。出差前须先填报《出差审批单》,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填写《出差登记表》。
(三)科室(单位)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先填报《出差审批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填写《出差登记表》。
四、其他遵守事项
(一)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上级部门到县(区)开展考察、调研、督导等工作的陪同人员,原则上上级部门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能超过2人;上级部门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否则产生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
(二)严格出差时间。出差人员要统筹多项工作做好统一安排,提前规划好线路,高效完成预定的出差任务并及时返程,确需住宿的,原则上要到指定酒店办理住宿(详见附件)。本局派出公车出差在1个小时车程范围内(同时有宜州办公区、金城江办公区的乘车人员,统一以较远的计算车程)的原则上要求当日返程(陪同上级部门的视情况定),且不得产生住宿费用。
(三)提高出差质量。出差人员在返程后1天之内需向局办公室、信息科提交一篇至少300字的高质量宣传稿以及3张以上的工作照片,作为宣传稿和年度存档用。在填写差旅时作为附件,否则不予报销。
(四)差旅费报销。局在职工作人员出差,要严格按《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2〕243号)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相关差旅费严格按照《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财行〔2014〕33号)、《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河财行〔2014〕44号)、《河池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河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河财行〔2016〕17号)、《河池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河池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河财行〔2018〕4号)、《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河财行〔2020〕12号)等文件规定报销。旅差费报销时凭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宣传稿等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在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单位公务车的,由司机统一填写《旅差费报销单》,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由出差人填写《旅差费报销单》。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要在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报账,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的不予报销。
附件: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出差住宿定点酒店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接待制度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河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河办发〔2015〕47号)等上级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接待对象原则上为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人员。工作单位在同一城区的不予安排接待。本制度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以及上下级机关、兄弟城市业务往来的接待等公务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接待报批程序
凡属以上接待对象需接待的,由接待单位填报《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办公室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安排到本局定点接待酒店(酒楼、餐馆)食宿,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未经局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次数、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局办公室应建立接待备查台账,实行年度接待总量控制。计财科应将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三、接待标准
(一)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接待标准规定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工作用餐及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严格执行一函一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多餐的,须在总额内合理控制经费,一律不准饮酒。
四、报账办法
接待费用由报账单位(报账人)根据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填写报账单,经经办人、局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接待费用的公开
计划财务科应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出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情况。
六、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计财科牵头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接待清单
一、办文工作制度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传阅、承办、归档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校对、核稿、签发、登记、印制、分发、归档等程序。
(一)收文制度
1.统一管理公文。外单位所有来文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接到的文件、通知等,应统一交由局办公室登记、办理。
2.规范公文登记。接到来文后,局办公室要认真清点,核对并逐件编号,做好收文登记办理(除涉密、涉及申请经费等事项需走纸质版处理程序外,其他文件一律通过公文系统进行登记办理)。
3.严格办理时限。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系统文件签收、阅处、跟踪催办等工作,确保政令全天候畅通。对公文系统转办的特提公文1小时内签收,其他公文2小时内签收,严禁迟签或者漏签,局办公室不再另行电话通知。非工作日登记的特提公文,局办公室将发短信、微信或电话提醒。局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文件流向,及时督办催办,对办理完毕的来文及时进行归档。
如对拟办意见有异议或有进一步具体办理意见建议的,要及时在公文系统提出意见建议并点击传送至局办公室收文员,同时通过短信或电话等形式告知局办公室收文员,由局办公室收文员及时呈相关领导阅示或转有关科室(单位)阅处。
4.严格保密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办理涉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5.严格追究责任。如因领取、签收不及时或有不同承办意见但对接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工作贻误的,以及没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造成秘密文件泄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发文制度
1.坚持办文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推进会关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精神,坚持“精简、必要、务实、规范”的原则,发文应以确有必要为原则进行发文办理,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
2.提高文稿质量。
公文起草执行“谁承办、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签发流程进行办理,填写《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发文审批单,未经局领导签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制文发文要做到切合实际,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格式规范,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待印发文件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的,或与上位文件重复雷同超过70%的,一律不发。同一事项不反复发文,能够一次发文解决的问题不分别单独发文。主题相似、内容相近的,不得分别发文,应合并发文。凡不合格文稿一律退回起草单位重新拟定、修改完善,如因文稿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责相关责任人。
3.严控通报类发文。
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外,一律不发通报。日常性工作、一般性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结果以工作通知形式印发。
4.严格发文流程。发文流程包括拟稿、校对、核稿、送审签发、编号、印制、核发、分发、发布、归档等程序。
(1)拟稿。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起草公文初稿。要做到公文内容言简意赅、观点鲜明、主题突出、结构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发文格式和行文规范。
(2)校对。文稿起草人员对文件初稿进行仔细校对,要依据公文基本要求,对行文方式、公文格式、发文单位、文字内容、数字、结构层次序数、单位名称、人员名字、领导职务、标点符号、公开属性等作全面校对。涉及到其他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的,需征求其他科室、单位意见;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及规范性文件的,需征求局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意见。
(3)核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拟发的文件,由起草单位填写发文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局办公室人员对文稿进行校核,重点校核:是否有发文依据、文稿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我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文种、发文字号、发文单位、文字表述、数字结构层次序数、单位名称、人员名字、领导职务、标点符号、公开属性等(涉密文件由局保密员进行保密审核)。严格执行退文制度,对不规范的公文文稿,由核稿人陈述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如错漏较多的由局办公室核稿人呈送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后退回拟稿单位,累计被退回3次(含3次)的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约谈起草单位负责人,累计被退回5次(含5次)的由局主要领导约谈起草单位负责人。
局办公室核文要及时高效,一般公文当日内办结,重要公文半日内办结,紧急公文即时办理,紧急程度视公文内容和领导要求而定。各科室、单位草拟、送审公文要及时,确保按上述时限提前半天以上送局办公室核办。如因不及时办理而造成工作贻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送审签发。对需以不同层级名义印发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送审、签发。局办公室人员核稿后反馈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送呈分管领导审签并阐明、陈述起草依据、目的等,需由局主要领导签发的,经起草单位送呈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局办公室核稿人员呈送。以市委农办及局名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的文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以市委农办名义印发的“河农办发”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涉及人事任免等以局名义印发的“河农局发”“河农局干字”等通知文件及局班子会议纪要,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局党组文件及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以局办公室印发的文件、函件等,根据内容需要可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
(5)明确文件公开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文件,必须写明其理由。
(6)编号。文稿经领导签发后,由起草单位具体经办人凭经局领导签发的发文审批单在局办公室文印室办理编号登记。
(7)印制。文稿印制必须以领导签发后的定稿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作实质性改动的要报经签发人批准。起草单位具体经办人在交印文稿前仍须认真仔细校对,签字确认后再开始印制,把好文件印制的最后一关。文印人员要严格按照201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排版,确保文件版面美观大方、赏心悦目。
(8)核发。公文印制完毕,由局办公室检查格式和印刷质量后进行分发。
(9)分发。印制的纸质文件由局办公室按照发文范围进行分发。电子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公文系统分发。
(10)发布。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商市场信息化与对外交流科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需要做重大决策部署政策解读的,由起草单位一并提供解读材料。
(11)归档。局办公室对已发公文按程序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日后备查。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备案。
二、办会工作制度
(一)坚持精简原则
大力改进文风会风,提倡说短话、行短文、开短会,杜绝文山会海。尽量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整合的坚决整合,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开会。坚持控制会时、精简规模、简化议程,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二)严格审批制度
严格会议审批,拟提交局党组会、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提交局办公室统一收集,交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上会,不可临时动议;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和需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需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各科室、单位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
(三)明确责任单位
召开局党组会、班子会议、全局性的会议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人事科牵头负责,业务科室工作会议由业务单位具体负责,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会务、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照相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报备制度
严格落实会议报备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牵头组织召开的需要各县(区)派员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要提前一天报局办公室备案,不需要各县(区)派员参加的,原则上要提前半天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严格会议纪律
召开全局性的重要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安排他人顶会。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按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行为,确保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提供安全、快捷、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车队的良好形象,团结协作,厉行节约;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统一调度。
二、驾驶员驾驶车辆外出要按规定开启定位系统,按照使用单位报批的路线行驶,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每次出车和收车时要登记好用车记录和办好相关手续。
三、车辆维护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保养。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负责,主要是保持车辆室内外整洁、卫生干净和正常运行。定期保养由车队统一安排;出车前驾驶员要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的及时向车队分管领导汇报,按审批程序报批,及时维修以确保安全。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车辆送去维修,否则维修费用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四、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严禁违规、违法驾驶;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行为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受到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五、车辆发生故障或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随后及时向车队分管领导报告,事后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驾驶员因交通肇事、酒后驾驶,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的,除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七、节假日、双休日实行驾驶员轮流值班制,日常公务由值班的同志负责,如值班的同志在外出差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同志需自行和其他同志调整值班时间,具体安排由车队制定排班计划表,并按照要求落实。
八、驾驶员对车队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统一调度或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车队分管领导可将车钥匙收回,另行安排,在职在编的司机调整岗位,聘用人员按规定解除合同。
九、驾驶员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若有特殊情况不便接听电话的,过后及时回复,并告知具体原因。
十、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方便服务,利于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市农业农村局车队,对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二、公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管护,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公务车辆备用钥匙由车队分管领导专人保管,以便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公车使用由车队分管领导负责统一调度安排,实行用车登记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因公务活动用车的,需提前填写《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公务出差(用车)审批单》,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派车。特殊情况急需出车的要先口头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待出车回来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四、油卡的充值由车队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程序审批后,统一由出纳支付,驾驶员提供相关发票。公务车辆ETC卡余额不足时驾驶员要及时向车队分管领导汇报,并申请办理充值手续。
五、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要到市财政局指定地点修理,对需维修的车辆部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报批单》,由车队分管领导同司机到定点维修厂家逐项审核定价,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方能维修。维修更换大的零件参照市公车平台管理,编号、拍照放在修理厂,报账时须提供《维修报批单》、维修明细、发票等。如在外地出差时车辆损坏需要维修的,经随车领导同意后,拍照维修部件发给车队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到就近修理厂修理,由随车领导和司机到现场核定价格后按规定办理维修手续。维修发票经随车领导、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方能报销。维修更换的零件要上交车队分管领导核对,无旧零件核对的一律不予报销,并做好维修保养车辆相关的项目、费用登记。
六、严禁公车私用。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车辆在局办公一区、二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宜州)指定位置封存停放。有特殊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车时,必须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凭派车单出车,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要及时返回封存。
七、驾驶员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年检、维护,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有异常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不能带病行驶;车辆交接时要告知车况,确保行车安全及方便使用。行车回到本局后,司机要及时对车辆进行卫生保养,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内,确保车辆安全。车辆保险由驾驶员与计财科负责统一办理。
八、车辆实行定点洗车。司机要按要求做好相关登记手续,如出差外地特殊情况需洗车的,可就地进行清洗,保持车辆整洁干净。
九、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安排,随叫随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凡违章开车被处罚的,罚款一律由司机自行承担。严禁将车子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市农科所、河池民族农校、市园艺场、市蚕种场、市区域农业遥感监测站等单位也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该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公车管理制度。
十一、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局计划财务科牵头组织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新闻发布制度,保障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我市农业农村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坚持主动、及时、准确、权威、合规的原则,围绕全市农业农村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我局形象。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特别是农业农村工作的进展情况;农业农村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主要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媒体专访、向媒体提供报道资料、市政府网站、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方式。
第五条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新闻发言人会议。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市场信息与对外交流科的分管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其他领导担任。
新闻发言人代表我局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以通报情况、宣传政策、说明立场等向社会发布新闻,并就新闻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发布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按照业务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关新闻发布的责任。
第七条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之前,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研究,内容包括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主题选定、方案制定、材料审核、口径把握、相关单位分工等。涉及全市性重大选题和敏感议题的,由局办公室提前向市委宣传部汇报。
第八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接受媒体采访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和安排,重要新闻一律由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未经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部门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记者采访。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政务公开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新闻发布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新闻发布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布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卫生管理制度
一、干部职工应按正常上班时间提前5分钟到办公室做好清洁卫生,整理文件,保持办公桌椅整洁。
二、办公室桌面上除放置办公文件材料及必要物品之外,不乱堆放其他东西,做到物品摆放有序、美观。
三、办公室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饮水机、电脑等办公设施整齐有序,电线、网线捆扎收束,不杂乱无章抛落地上,地面随时保持清洁。
四、不准在办公室墙壁乱悬挂、张贴东西。
五、讲究公共卫生。不准在办公室吸烟、丢拉圾、随地吐痰等。
六、节约公共能源。下班时要过“七关”:关饮水机、关空调、关电脑、关电灯、关电源、关窗、关门。
七、办公室人员要安排专人负责局领导办公室以及会议室的清洁卫生,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八、卫生保洁员应每天打扫大院、过道等公共场所卫生,时刻保持清洁,并做好花草的管护。
九、办公场所产生的垃圾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相应类别的垃圾桶进行处理。
十、按规定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严禁乱停放车辆。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值班工作制度
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值班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值班工作,严肃值班工作纪律,确保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二、值班安排
1.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编排值班安排,并按规定向上级报送值班安排表。
2.法定节假日实行局主要领导总带班,由一名处级领导带班,一名科级领导和一名值班工作人员形成值班工作组;双休日实行局主要领导总带班,由一名处级领导带班,局办公室人员轮流值班。
3.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带班的处级领导不需坐班,科级领导在各自办公室坐班,值班工作人员统一在局办公室坐班。
三、值班职责
1.负责处理各类公务来电、来访、接待、文件查收等公务事项。遇到重要情况,须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遇到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报告或者边处理边报告。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除一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带班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到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市委信息值班室,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市委信息值班室报告,一个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不得延误和疏漏。
2.值班期间如遇到上级来检查工作,应做好接待;如遇到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做好记录、思想、引导工作,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不得推诿不办。
3.交班时未结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交办清楚。
4.协助门卫做好机关办公区域的安全防护工作,给一至四楼的植被浇水。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值班纪律
1.值班工作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
2.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班次或者由他人代班的,须报带班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排班同志重新调整值班人员并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备案。
3.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在岗的、玩忽职守等,引起安全问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值班人员因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当,带来负面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4.值班人员不按时到位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单位财产被盗或被破坏的,将视其情节的轻重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追究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并处以适当的经济赔偿。
5.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室内乱翻乱拿,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卫生和整洁。
6.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各项规则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联系私事。
7.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和值班室里打牌、赌博、酗酒等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8.负责安排值班工作的同志组织好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带班领导负责检查、督促本班次值班人员到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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