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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北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662111420C,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昌泰尊府10号楼1207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药违法线索抄告函》(以下简称《抄告函》),该《抄告函》称: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批假冒农药产品(“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以下简称为“百菌清”)系南宁市农资经销商农北平通过南宁日邦快运物流配送销售,根据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抄告函指称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三无农药产品的情况,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农药的经营台账记录、单据及存货,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提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农北平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批农药产品是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通过南宁日邦快运物流配送给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的农药产品。

  2022年6月22日,本机关发协助调查函至梧州市农业农村局。6月27日,本机关收到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回函和相关材料。

  2022年6月29日,本机关对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业务员闭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农药产品“百菌清”商品名为“花生六病绝”,标签标注主要信息为农药登记证号:PD86180-7;准产证书编号:HNP13040-D1703;执行标准号:Q/JHNY08-2000;产品名称及剂型: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净重:50克;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生产商:河北省涿州市农药厂。

  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农药登记证号PD86180-7有效日期至“2016-11-29”,农药名称为“百菌清”,登记证持有人为“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农药厂”。以上查询结果产品名称与涉案农药产品外包装标注的“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和“花生六病绝”名称不符;登记证持有人为“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农药厂”,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河北省涿州市农药厂”为不同厂家;通过其他官方平台查询,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准产证书编号”HNP13040-D1703和“执行标准号”Q/JHNY08-2000均为显示无数据状态,据此,可认定该“百菌清”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没有产品标准依据而生产的“三无”农药。

  该产品生产厂家河北省涿州市农药厂属地主管部门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情况回函复印件,称河北省涿州市已不存在有“河北省涿州市农药厂”这个厂家。

  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世杉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百菌清”是在5月13日通过南宁日邦快运物流配送,从农北平(法定代表人)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件,发货单上单价为120元/件,货款金额为1200元,并用于销售,同时在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北平和其公司业务员闭某的询问笔录调查中也陈述并承认5月13日是当事人通过南宁日邦快运物流配送10件“百菌清”农药产品到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的。

  综合以上证据说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产品“百菌清”,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662111420C)复印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农北平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涉案农药产品“百菌清”外包装照片、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农药产品“百菌清”进货单(供货方销售单)复印件、物流单复印件、南方日帮快递货运部发送农药产品给梧州何世杉的物流协议书复印件;2.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对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何世杉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和当事人业务员闭某《询问笔录》;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农北平和业务员闭某对产品照片、发货销售单据、物流运送单、物流协议书复印件的确认;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百菌清”给梧州农邦贸易有限公司何世杉的事实、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款金额。

  证据三:1.生产厂家河北省涿州市农药厂属地主管部门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情况回函复印件;2.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号PD86180-7的图片、平台查询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准产证书编号”HNP13040-D1703和“执行标准号”Q/JHNY08-2000的查询结果截图图片。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百菌清”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百菌清”,其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8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2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其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在对当事人广西京农农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农药的存货,故本案件中无涉案物品被没收。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百菌清”,但由于本案当事人并未实际收到货款,故尚未取得违法所得,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货款金额为1200元,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3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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