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病死动物包括:一是染疫死亡的动物,因感染《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所列疫病死亡的动物; 二是因病死亡的动物,主要是因为患有内科病、外科病、营养代谢病等死亡的动物;三是死因不明的动物,主要是指难以认定死亡原因的动物;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规范规程,经检验检疫认定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死亡动物。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病害动物产品主要包括:用病死动物为原料加工成的产品,以及经屠宰加工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规范规程检查出的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畜牧业发展的病变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组织、脏器等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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