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因此,上述生产经营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携带病原微生物,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疫病扩散蔓延,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较大的动物疫病传播隐患,应及时依法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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