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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及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3 作者:佚名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各旗区农牧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2年我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2〕294号)要求,现将我市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牧民合作社原则上是自治区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副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牧民合作社优先考虑。本次国家示范社自治区分配我市指标5家(各旗区申报名额见附件1)。

二、申报标准

参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旗区农牧局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旗区农牧局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附件2)。

(二)旗区农牧局会同水利(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经一致同意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将择优向自治区农牧厅推荐。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旗区组织申报主体于2022年6月7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报送至市农牧局合作经济指导科。

(一)旗区农牧局正式推荐文件。

(二)旗区农牧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附件2)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旗区农牧局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申报,切实负起责任,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

联系人:张双拴 张成作

电话:0477-8581277 8582886

附件:1.各旗区申报名额分配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1.doc附件2.doc附件3.doc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tzgg_79391/202206/t20220602_3225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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