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和无证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保障全盟畜产品质量安全,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期,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了以违法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为重点的兽药市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深入盟内多家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了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法制宣传,对兽药店兽药GSP保持情况,是否存在假劣兽药、是否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3月22日,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获举报,赴乌兰浩特市某兽药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冰柜内发现兽用生物制品若干瓶,该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此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下步将结合违法情节,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兽用生物制品属于特殊兽药,主要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要有各种严格的条件保障,一般必须在冷冻的条件下保存,储藏不当很容易造成兽用生物制品的失效。养殖企业一旦使用失效的兽用生物制品,非但不能对养殖的畜禽起到免疫的效果,还会给疫病的防控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经营户必须通过资格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此类产品。
下一步,兴安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促进兽药市场公平竞争,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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