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促进本市种苗(薯)产业发展,推动种子种苗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种子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本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不属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需依据种子法律法规规章,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局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
二、已经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申请种苗(薯)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办理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补充提交本通知附件中种苗(薯)相关材料。
三、各区农业农村局在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对申请企业的生产种苗(薯)相关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发放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鼓励重点优势种苗(薯)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种苗(薯)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种苗(薯)知名品牌。
五、本通知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草莓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北京市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北京市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企业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试行).docx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j.beijing.gov.cn/nyj/zwgk/zcgk/zcwj3149/74372338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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