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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6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培育机构:

  为做好2025年我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和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5〕18号)要求,现将《2025年黑龙江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魏建红  周  鑫

  联系电话:0451-82642328、82621974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8日

  

  2025年黑龙江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和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关于实施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5〕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头雁”培育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任务计划,2025年,我省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共计700人。依托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三所培育机构开展“头雁”培育工作,推进省市县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计划实施。

  二、严格遴选学员

  (一)精准培育范围

  根据实施“头雁”项目的目标要求,将干得好、有潜力、能带动的带头人纳入培育范围。培育对象应满足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带头人。将支农“三支一扶”人员、乡村文旅带头人支持项目入选人员纳入可培育范围。聚焦农产品生产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帮扶产业,以及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电商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加强带头人培育,向脱贫地区倾斜。

  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二)严格遴选程序

  1.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进行,层层遴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纳入“头雁”项目培育对象。

  2.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发布通知,充分宣传动员,及时将“头雁”项目政策传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进行遴选,按照“先备案后入学”的程序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人选,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把握“头雁”学员遴选工作,统筹所辖县(市、区)资源,确保5年培育周期内,每个县每年培育10名左右“头雁”,全面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形成雁阵齐飞格局,不断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

  5.省农业农村厅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机械化管理处、改革与合作经济处、市场与信息化处、乡村产业发展处、帮扶处等业务处室具体落实,开展人选甄选,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头雁”学员遴选质量。其中,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农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机企业负责人(不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学员选调工作;改革与合作经济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不含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的学员选调工作;人事处牵头,市场处配合负责包含但不限于农村电商方向等经营主体带头人、种养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学员选调工作;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学员选调工作;帮扶处负责脱贫地区参与帮扶产业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学员选调工作。学员分配详见附件,具体领域选调计划另行通知。

  三、开展系统培育

  (一)做好需求摸底调研。培育机构要在集中授课前开展摸底调研,深入了解“头雁”学员从事的产业类型、自身能力水平和发展需求。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掌握学员的基础信息、培育需求及面临问题,提升课程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优化开展集中授课。培育机构要认真落实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每天安排不超过8学时要求,不得将报到、离开、现场教学在途时间等计入学时内,可一次性集中完成或结合农时季节分段完成。在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调研实践等四大模块基础上,增加经营管理、产业融合、市场营销、金融管理、信贷保险、品牌打造、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培训内容,坚持产业导向,确保按照学员从事的产业开展分类培训。采用课堂讲授、主题交流、分组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教学,原则上实行不超过80人的小班制,安排优质师资,省级部门安排专人跟班督学,确保授课质量。

  (三)确保线上学习质量。各培育机构要严格落实不少于60学时的线上学习要求,充分利用“头雁培育学习系统”开展线上学习,指导督促学员完成线上课程,强化学习情况跟踪统计,确保线上学习效果。

  (四)统筹安排考察互访。培育机构要注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互访交流,组织“头雁”学员到省级家庭农场、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深度体验学习。一年培育期间至少组织一次学员互访活动,可结合实际分批次组织,也可在保证满足集中学习的学时前提下统一组织,确保每名“头雁”都参与至少1次互访交流。

  (五)增强导师帮带实效。培育机构要为每名“头雁”学员至少配备1名指导老师,每位导师指导同一班次学员不超过10人,导师开展帮扶指导应持续至少一年,在培育全程参与教学答疑解惑、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鼓励导师到学员所在主体开展上门指导,提高指导帮扶的针对性、有效性。鼓励导师与“头雁”学员建立长期联系机制,跟踪指导“头雁”学员做大做强产业,定期统计导师帮扶指导情况,重点是上门指导、成果转化、技术支持等情况。

  四、强化支持引导

  (一)增强“头雁”学习发展动力。鼓励培育机构按规定设立创业基金、奖学金和开展评优评先等,对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头雁”学习积极性和发展产业主动性。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优秀学员及“头雁”先进典型按程序推荐各类评优表彰,加大表扬激励力度,引导“头雁”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让“头雁”有更多获得感、成就感、荣誉感。

  (二)引导“头雁”更好联农带农。鼓励“头雁”通过领办合作社、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信息咨询、营销对接、共创品牌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共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提升农户生产经营能力和抵抗风险水平,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抱团发展。

  (三)鼓励“头雁”服务人才培养。培育机构可聘请“头雁”学员担任在校农科生产业导师,提供产业经营、创业就业、创新创造等方面的技术技能培训和实践指导。与“头雁”建立长期联系,可将“头雁”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作为学生实训基地。建立新老“头雁”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往届“头雁”参与经验分享、交流互访等活动。对示范引领强的“头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业科技专家服务团等,承担农民培训工作。

  (四)加强“头雁”产业扶持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雁”所在经营主体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参与智慧农业、冷水渔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畜禽标准化、动物疫病无疫小区等项目建设,申报各层级支持政策,支持“头雁”主体发展壮大。

  五、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头雁”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区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与培育机构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学员遴选统筹分配和协调调度,搞好工作联络、信息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学员宣传发动、遴选推荐、信息管理等工作;培育机构要做好培育实施工作,加强对“头雁”产业发展、联农带农、荣誉获得等方面情况的跟踪了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培训纪律,合规使用培育经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机构要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经验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将“头雁”项目开展中的创新做法、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2025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学员分配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3/202508/c00_31864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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