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甘肃省粮食局印发的《甘肃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施标准(试行)》(甘粮行〔2010〕13号)同时废止。
据悉,《基准制度》压实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结合近年来甘肃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和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实际做法,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好的经验,在广泛征求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制定了甘肃省配套制度,对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权责进行清单化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基准制度》对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违规行为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其中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按照宜数量则数量、宜金额则金额、宜时间则时间的原则,对不同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作出区分;根据《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立案调查标准,同时考虑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宽严相济、合理确定处罚区间及处罚数额幅度,压缩裁量空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实际操作,避免执法随意性,并向社会公布并施行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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