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长春市司法局《关于推行“3+1”行政执法模式 加快推进公平公正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长司发[2023]6号)文件精神,2024年3月6日下午,长春市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制定《长春市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研讨会议。
会议由支队领导张国富主持,旨在及时制定《长春市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保障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行使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防止类案不同罚。会议针对3部长春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遵循“仅纳入上位法未做规定的条款”的制定原则,就以下4种违法行为制定出相应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一是畜禽屠宰厂(场)对生产区域未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二是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三是肉品生产、加工及经营者违反规定贮存肉品,四是运输生鲜肉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运输肉品。
长春市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和法制科等有关人员计9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原文链接:http://xmy.jl.gov.cn/xwfb/myyw/sxdt/202403/t20240313_888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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