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4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91450100MA5K9R218T |
案件名称 | 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6月25日,本机关接到群众电话投诉称在惠农网上购买的广西南宁市金得穗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广甜6号”玉米种子没有经过审定,并通过邮箱发来涉案产品图片、接收涉案产品的快递及拆包视频、网购界面和相关聊天界面截图材料。2023年7月12、2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南宁市昆仑大道138号广西海湾农资综合市场3排15号的经营门店进行核查。2023年8月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核实涉案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23年10月9日中止案件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发函请求解释;在上级部门解释并本机关经案件研讨后,2024年2月19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恢复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 |
法律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内容: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执法结论 | 罚款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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